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
工作职责
1.负责党的统战工作理论、方针、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。
2.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,制定、实施学校统战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。
3.协助学校党委指导、协调、督查基层党委及有关部门的统战工作。
4.负责全校性统战活动的组织协调。
5.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选拔和推荐使用工作。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的培养、选拔、推荐有代表性的党外人士作政治和实职安排。
6.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领导,支持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,支持其履行职责、发挥作用。
7.支持各级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开展工作、参加社会活动,为他们参政议政提供工作便利。
8.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和沟通,及时向他们传达有关重要文件、通报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。经常听取和及时反映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。
9.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和归国留学人员工作,注意研究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,提出政策建议。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和留学人员联谊会的作用,加强团结引导,做好思想政治工作。
10.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港澳台、海外统一战线工作。做好侨务工作。
11.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统战理论与政策的研究工作,积极开展统战信息和宣传工作。
12.负责党委统战部日常运行管理工作。
13.负责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、贯彻落实。
14.建立健全学校民族、宗教工作机制,完善民族、宗教工作相关制度。
15.全面掌握民族、宗教工作基本情况,严格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,统筹做好师生的教育引导工作。
16.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,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。
17.制定、落实和处置民族、宗教群众性、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,防止民族宗教群体性、突发性事件的发生,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。
18.做好民族、宗教调研工作,举办民族、宗教专题培训班。
19.负责与辖区的民族宗教政府部门沟通联系,做好相关配合工作。
20.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统战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。